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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市2016年度藍天工程實施方案2

时间:2019-09-14 12:05:26 来源:潞城环保厂家 浏览量:3

  开封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开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封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16日 开封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落实《开封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现2016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针对开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灰霾天气为目标,以贯彻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版)为契机,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按照《开封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控制扬尘、燃煤、工业、机动车尾气、低空面源五大污染源为重点,部门联动、综合施治,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治理、社会共治的大气污染防治格局,力争实现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到120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76微克/立方米以下,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不少于190天,重污染天气有所减少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燃煤污染防治 1.控制和减少煤炭消费总量 落实我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实施目标管理,降低煤炭消费比重采取增加天然气供应和接受外输电规模,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到2016年底,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控制在76%以下,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5.5%以上 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1)以推进“疆电入豫”、“气化河南”工程为契机,加大清洁能源替代力度,实现年内管道天然气通达所有县;有序推进“煤改气”项目建设,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民用,优先实施惠民生、保重点的民用煤改气项目 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2)大力发展光伏发电稳步推进农光互补、渔光互补、林光互补等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力争2016年全市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10万千瓦 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开封供电公司 3.严控高污染燃料 (1)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划,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细化和落实禁燃区管理规定,禁燃区面积达到县、建制镇面积的80%以上禁燃区域内禁止燃烧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非成型生物质燃料,限期拆除或改造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 单位:各县人民政府 (2)加大对市、县禁燃区内煤炭加工、储运、销售的监管力度,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 单位:市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各县人民政府 4.加强燃煤散烧管控 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控暂行办法》(豫发改能源(2015)1176号),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32%(褐煤25%)、硫分1%的散煤采取“煤改电”、“煤改气”、“煤改清洁热源”等多种方法,完善管理机制体制,配套相应政策,大力减少冬季燃煤散烧污染强化煤炭市场监管,控制劣质煤生产、销售、使用,加大城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燃煤散烧管控力度,加密抽查频次,扩大覆盖面积,对劣质煤严格依法查没和从严处罚 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 5.实施燃煤锅炉环保综合提升工程 (1)加快城市供热管配套建设根据城市(县、镇)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结合城区(县、镇)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推进供热管建设和改造,不断提高城市(县、镇)集中供热率,减少生活取暖燃煤量 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拆改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市建成区(包含县和建制镇)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实施拆除或清洁能源替代改造5月31日前, 市区建成区完成108台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10月31日前, 县和建制镇建成区完成71台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 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开展燃煤锅炉提标治理7月1日前,完成非建成区和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提标改造自2016年7月1日起,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对超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整治10月31日前,完成全市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11台15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提标改造 单位:市环保局 (4)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锅炉全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时以下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10蒸吨/时以下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 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5)开展产业集聚区燃煤锅炉改造制定产业集聚区热源调整方案,大力推进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建设,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确保2017年底前基本取消产业集聚区内分散燃煤锅炉继续加快中电投燃煤机组热电联供改造项目供热管建设,年内实现对黄龙园区集中供热,同时拆除园区分散锅炉除特殊生产工艺需求外,已经实现集中供热的精细化工园区,3月底前拆除全部分散燃煤锅炉 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城管局、环保局 6.实施建筑节能 (1)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及绿色生态城区的建设项目、各类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保持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执行率、工程实施率100%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转变建造方式,提高装配式建筑生产和施工能力,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预制装配式技术建造 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新建居住建筑全部实施计量供热 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二)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7.严控“两高一剩”行业新增产能 严格控制焦炭、铅锌等一般性有色冶炼、电石、煤化工等“两高”行业项目,严禁新增炼铁、炼钢及热轧、水泥熟料及粉磨站、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项目严格节能环保评估审查制度,强化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提供土地,不得发放生产、安全、排污许可证 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 8.清理整改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 深入开展环保大检查、全面排查清理建设项目,通过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 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 9.实施工业污染源达标计划 (1)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治理重点做好玻璃、有色金属、铸造、建材和耐火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开封金鹏玻璃有限公司、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超强金属有限公司工业炉窑提标改造2016年10月31日前,所有工业炉窑达到《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1/1066—2015) 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在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在表面涂装行业,通过源头、工艺、末端控制等手段,要求企业使用环境友好型涂料,提高喷涂效率,安装末端废气处理设施;在包装印刷行业,推广环境友好型油墨,在末端建立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实施有机溶剂回收利用完成奇瑞汽车河南有限公司、河南正茂印刷有限公司、开封市亚鹏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河南正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治理任务,全市挥发性有机物累计治理完成率达到60%以上未按期完成VOCs治理的企业,原则上一律实施停产治理 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开展工业粉尘专项治理电力、水泥、商砼站、化工、铸造、石灰烧制和砖瓦生产等重点行业 ,按照“运输覆盖化、堆存封闭化、传输密闭化、装卸密闭或喷淋、厂区绿化硬化、保洁常态化、管理规范化”的治理要求,开展工业烟粉尘和工业堆场专项治理各类煤堆、灰场、渣场和其他产生扬尘(粉尘)的散流体原料堆放场要按规范建设“三防”措施,建设防风抑尘墙、防风抑尘,并配备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物料输送设备要进行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露天装卸应采用湿式作业,严禁装卸干燥物料加强对无组织排放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专项监督性监测,依法重罚超标无组织排放行为;6月底前完成开封鑫鼎水泥有限公司、开封市龙亭水泥有限公司和尉氏县宏泰水泥厂提标改造和无组织排放治理,颗粒物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要求依法关停长期超标排放、污染严重的水泥粉磨站 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开展殡葬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治理以遗体火化炉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为重点,提升我市火化行业污染物整治整体水平鼓励现有企业尽快配置带有烟气处理系统的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施,取消无组织排放新建殡葬单位严格执行《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801-2015),配置带有烟气处理系统的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施 单位:市环保局、民政局,各县人民政府 10.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 落实《河南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在钢铁、建材、化工、涉汞、涉铅、高毒农药等行业实施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开展重点行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20%以上 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 11.实施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 研究制定《2016年开封市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提出重点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工业绿色发展 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12.继续推进油气回收治理 分类指导、全面推进全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重点督促民营加油站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对拒不改造的,依法予以处罚;中石油、中石化所属加油站,因租赁、土地、安全等原因未开展油气回收治理的,停业整改;改造后未达到排放标准,限期整改;改造完成监测合格的,纳入日常管理,监督其稳定达标运行;新购油罐车须装有油气回收装置;未按期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商务部门要暂扣经营许可证 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 13.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设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技术集成和产业化示范,引导发展脱硝催化剂制备与再生、高效除尘、资源化脱硫技术装备,耐高温、耐腐蚀纤维及滤料,选择性催化还原和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及其装备,以及汽车尾气净化技术装备,力争培育大气污染防治装备龙头企业 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三)加大城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14.强化施工扬尘防治 严格建筑施工工地、市政工地、拆迁工地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施工扬尘污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重点监管土石方作业阶段扬尘防控措施的落实全市施工工地按照分段作业、择时施工原则,做到施工工地全围挡、物料堆放全覆盖、出入车辆全冲洗、施工道路全硬化、渣土车辆全密闭、建筑拆迁全喷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需要回填的土方和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实现覆盖、绿化或者铺装市政施工完毕后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扫,减少工程遗土 建筑和拆迁施工扬尘污染监管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政施工扬尘污染监管单位:市城管局 15.控制城市道路扬尘 (1)落实《关于提高城市市容环卫机械化作业的通知》要求,不断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化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城市建成区快速路以及主、次干道机械清扫化率达到90%以上,县镇主干道机械清扫化率达到50%以上摄氏零度以上时,每天洒水不少于4次推动非机动车道机械化洗扫作业,逐步提高非机动车道机械化洗扫率 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实行单位和商户门前尘土清扫、保洁和洒水承包制城市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治理国省干线公路扬尘落实《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扬尘污染治理暂行办法》(豫交文〔2015〕239号)要求,增加机械化清扫设备,加大市区周边国省道干线公路清扫保洁力度,减少道路扬尘,深化国省道扬尘综合治理工作道路建设及养护过程中,要确保施工一段、硬化一段,对土石方集中堆放并采取防尘材料覆盖和洒水措施,对路肩、边坡要提前采取绿化或硬化等措施,全方位作好道路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6.严格散流体物料车辆运营管理 (1)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流体物料车辆,必须采取全密闭、全覆盖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扬散的措施,并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杜绝农用、低速等非密闭车辆拉运渣土加大路查力度和频次,充分利用智慧化城市系统,对未采取相应措施或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依法严厉查处,对整改不到位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加强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管理,严格建筑垃圾运输资质核准 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17.加强建成区物料堆场综合治理 全面整治城市建成区(县、建制镇)粉尘污染严重的石料、沙土、石灰、水泥和煤灰等经营单位,禁止采未取有效防止扬尘污染措施露天堆放物料,或者采用推土机、翻斗车露天干法装卸作业,查处无执照经营行为,清除无主堆放物料推动建成区料场和煤炭销售点的搬迁工作 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管局、环保局、工商局 18.加强城市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 (1)加强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市政河道、湖泊和河道沿线、湖泊周边的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城市建成区实现无裸露地面 单位:市规划局、城管局及相关产权单位 (2)牵头开展土地平整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四)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9.强力推进黄标车淘汰 (1)市区建成区全时段黄标车限行提早入手,分类研判,采取公告强制淘汰、包车到人以及其他有效方法,确保8月底前完成省下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 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做好淘汰黄标车、老旧车报废拆解和有关补贴发放工作 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0.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1)加强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严格依照环保技术规范、方法和排放标准规范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实现机动车环境管理信息联报送对检验不合格车辆开展治理积极探索安检标志和环保标志两标合一工作 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 (2)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加大对农用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违规行驶行为的查处力度,禁止违规进城 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情况摸底调查,按照全省统一安排,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和管理措施,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强制治理或淘汰尾气排放不达标机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转让不达标的非移动道路机械 单位: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机局 21.提高机动车和车用燃料标准 (1)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6年11月1日起,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一律不得在市内销售 单位:市工信委、工商局、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10月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 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3)开展机动车和车用燃料、添加剂市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以及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车用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润滑油添加剂和其他添加剂 单位: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2.大力发展绿色交通 (1)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和开展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力争到2016年底,实现全市公共服务系统新能源车年度购置占比70%以上 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局、事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交通运输局 (2)实施营运客货车辆、城市公交车辆“油改气”工程2016年,新增公交、出租、物流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分别达到70%、80%、60%以上,单位周转量能耗较2010年下降6.5%以上 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 (五)严控低空面源污染 23.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监管 (1)落实《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77号),加大秸秆禁烧力度,落实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控制秸秆禁烧体系和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格化管理体系,实现秸秆焚烧火点数量同比下降完善秸秆收储体系,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5%以上继续执行焚烧秸秆扣减地方财力规定 单位:市农林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城管局、畜牧局、农机局、财政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局 (2)将荒草、树叶、垃圾和各类废弃物等一并纳入禁烧范围,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日常巡查,加大禁烧精细化管理,在做好夏收、秋收期间禁烧工作外,加强冬季执法力度,查处焚烧秸秆、枯叶行为 单位:市城管局、农林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4.开展农业废弃物综合处理 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单位:市农林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畜牧局、农机局 25.减少农业生产过程大气污染 研究制定农业施肥方面的指导性文件,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 单位:市农林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6.开展餐饮油烟整治工作 (1)开展餐饮油烟集中整治行动,10月底前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要加装集气罩,建设密闭的油烟排放管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要求,禁止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等地下通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经营企业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从严查处擅自停运设施和超标排放行为 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单位:市环保局、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局 27.加强露天烧烤管理 (1)全市划定为非露天烧烤区域,依法查处露天烧烤摊点和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者 单位:市城管局 (2)加强对规范夜市内不产生油烟的侧火烘(闷)烤管理 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8.控制烟花爆竹燃放 制定开封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规定,明确禁燃禁放的时段和区域 单位:市公安局、安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六)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29.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根据省政府要求和具体部署,同步《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修订完善《开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警、响应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级标准,科学确定细化工业企业限产限排措施和工地停工范围,列出清单报上级备案,为依法依规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提供依据 单位:市环保局、应急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气象局、住建局、城管局、公安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卫生局、农林局、事管局 30.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 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如预测未来72小时后可能出现持续3天及以上重度污染时,《开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立即启动预警并向社会发布,同时做好启动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一旦达到重污染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措施,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公安局、城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林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委,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应急办、市政府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31.加强重点时段管控 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要求,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火电、钢铁、锅炉等重点行业的所有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下力做好夏收、秋收、冬季采暖、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削减污染峰值 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公安局、城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林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委,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2.加强灰霾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技术研究 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科技局 33.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治理 针对部分区域燃煤、工业、扬尘等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情况,依据各大气自动监测站点空气质量排名,对重点县区和重点区域开展大气污染专项治理 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政策科技支撑 34.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依据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制定开封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对主要污染物季度浓度平均值超过年度环保目标值的县(区),实施生态补偿金扣缴措施,以经济手段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5.落实VOCs相关产品税费政策 将VOCs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在部分行业开展VOCs收费试点 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36.编制《开封市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编制《开封市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财政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工商局 37.完善县级大气监测络建设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新建成3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实现全市各县监测数据实时发布 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38.明确分工 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根据职责分工,牵头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落实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完成各级政府是实施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组织抓好落实实施,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要在主要媒体上定期或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单位:各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9.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黄标车淘汰、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治理能力建设 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0.加强执法监管 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持续深入开展新法新规新标贯彻执行年活动,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开展“散、小、乱、差”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等各类大气污染专项执法活动,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处罚,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小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落实执法,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 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局、公安局、城管局、工商局、农林局、质监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县区人民政府 41.实行信息公开 在全市城市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实时发布基础上,每月发布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督促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企业按规定发布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单位:市环保局 42.严格考核奖惩 建立完善市级监察、各地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追究办法(试行)》和《开封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对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区政府实施年度考核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追究,对当地政府实施“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区域限批同时,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局会同环保部门,对有关人实施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对连续两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或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对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有关人,严格追究;对达不到治理要求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取缔关闭 单位: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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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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