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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

时间:2019-08-03 19:48:14 来源:潞城环保厂家 浏览量:7

定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定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除本办法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外,根据不同情况,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第五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建设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设施,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六条 法规科负责对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第二章 行政处罚记录规则第一节 立 案 第七条 通过现场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案源后,详细记录登记时间、来源分类、案源提供人、案源登记内容。办案机构负责人根据案源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第八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登记时间、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指定办案人员,报局领导批准。第九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登记时间、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对于不属于我局管辖的案件,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第十一条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办案人员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局长审批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和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起移送公安机关。第二节 调查取证第十二条 需要其他单位协助调查与案件有关的特定事项的,制作《协助调查函》,载明请求协助调查的原因、法律依据、协助调查的内容,向有关单位发送。第十三条 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对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的,制作《现场勘察笔录》,详细记录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码、当事人和见证人的基本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检查情况,填写总页数和页码,当事人、见证人、检查人员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调查)人情况、询问内容,填写总页数和页码,经被询问(调查)人核对无误后,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完毕,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第三节 核审与决定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案卷材料后,予以登记。核审完毕,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详细记录案件名称、送审机构、送审时间、退卷时间,核审承办人提出核审意见和建议,核审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案卷材料退给办案机构。第十七条 办案机构将处罚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第十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报局领导指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七日前,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第十九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制作《听证笔录》,详细记录案件名称、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案件调查人及所属办案机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听证过程,由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听证应当全程进行音像记录。第二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案由;(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四)听证的简单经过;(五)案件事实;(六)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一条 应当处罚的,详细记录当事人、案件性质、立案时间、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办案机构复核意见或者听证主持人意见,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讨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讨论过程、讨论结果等,会议全体参加人员在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批准的处罚决定,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局领导批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二十四条 经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人员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将申辩情况记入笔录。《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第四节 送达与执行第二十六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实施。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相关资料。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的,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填写《行政处罚结案审批表》,详细记录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者住址、案源发现时间、案发地、立案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行政处罚内容,办案人员和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结案。第三章 行政强制记录规则第二十九条 执法过程中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范围参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四条执行,填写查封(扣押)决定书,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同时,进行音像记录。第三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三十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第三十一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强制执行结果进行全过程记录。第四章 行政许可记录规则第三十二条 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属于2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第三十三条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第五章 行政征收记录规则第三十四条 确定征收对象,下达缴费通知书。采取行政征收措施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一)对征收额度无疑问,签字确认并开具征收票据。(二)对征收额度有疑问,现场进行测量计算,达成一致意见,然后签字确认和开具征收票据。第三十五条 将征收经费缴至指定财政账户,编制统计报表并上报。第六章 行政检查记录规则第三十六条 通过群众举报、上级交办、领导批办、定期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发现检查项目后,确定检查项目,拟定检查方案(包括人员、时间、方式),报主管领导审批。第三十七条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现场进行调查,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在调查过程中,首先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或相关文件,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第四十一条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讨论研究检查情况,并形成检查报告。(一) 未发现问题的项目,终结监督检查。(二)发现问题的项目,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当事人如有异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研究决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制作处罚决定。第三十八条 向上级反馈检查结果并整理归档。第七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第三十九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该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第四十条 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整理案卷材料并立卷。第四十一条 行政许可程序终结后十五日内,按照行政许可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行政许可档案。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需要申请查阅、复制行政许可档案的,应当经办公室主任批准,依法查阅、复制。需要查阅、复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的,应当征求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依法查阅、复制。第四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第八章 监督第四十四条 实施执法过程全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四)不按照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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